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维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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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2106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维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维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号管委会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130016592299。负责人:王大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扬,系该公司副中队长。被执行人:大连维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州经济开发区金钻路双A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6067842P。法定代表人:张树英,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大连维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13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大连维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补发工资6000元。逾期,大连维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州区××路四处房产,因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一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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