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源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夏本林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恢4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恢400号案件名称
安徽博源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夏本林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徽博源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夏本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博源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宗兆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珍中,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博源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夏本林,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安徽博源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夏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恢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文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保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512号 下一篇 李启玉、刑事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02执1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