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保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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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512号案件名称
吴保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保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512号被执行人:吴保华,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吴保华盗窃罪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20)陕072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吴保华逾期未履行缴付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保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证券、婚姻、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保华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余额308.67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后上缴国库,下余罚金4691.33元尚未缴纳。3.经异地委托汉台区人民法院线下调查及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吴保华户籍地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保华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邹海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淑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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