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李奋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7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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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28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李奋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李奋华;秦雪莲;李涛;张志桢;江苏双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72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刘开强。被告:李奋华,男,汉族。被告:秦雪莲,女,汉族。被告:李涛,男,汉族。被告:张志桢,女,汉族。被告:江苏双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奋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被告李奋华、秦雪莲、李涛、张志桢、江苏双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开庭前已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时恒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金 鑫书 记 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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