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高旭、孙全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恢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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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恢341号案件名称
赵高旭、孙全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高旭;孙全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赵高旭,男,1986年9月8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孙全发,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委托代理人:陈广,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炼丹,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2)黔毕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高旭申请执行孙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全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孙全发不动产登记信息,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查询孙全发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其在银行只有零星存款,没有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赵高旭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全发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者线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全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赵高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恢3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靳艺强审判员 黄成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 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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