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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兵、韩奶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恢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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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恢113号
  • 案件名称

    罗永兵、韩奶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罗永兵;韩奶侠;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经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院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罗某某、韩某某在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税务、证券账户及婚姻状况、自然资源等方面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韩某某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某某、韩某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被执行人罗某某、韩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324执恢1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少 宁审  判  员  卢 林 祥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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