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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苏秀、谭圣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2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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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2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唐苏秀、谭圣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唐苏秀;谭圣伟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苏秀,女。申请执行人:谭圣伟,男。委托代理人:谭艳宝(系谭圣伟父亲,特别授权),男。申请执行人唐苏秀与被执行人谭圣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湘0426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圣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苏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7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苏秀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圣伟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谭艳宝进行执行问话,谭艳宝向本院说明了目前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原因为:申请执行人所购买的位于祁东县潇湘路与富华街转角处东向自建住房第五层、地起第六层套房的土地为划拨用地,如果要办理不动产权书就需要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土地,再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之后办理报建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且应对该栋房屋住房的上述相关手续须整体办理,因部分住户不予配合,故目前无法办理上述手续。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唐苏秀,告知其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缘由,并对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作出了说明该案暂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 全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徐 茜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20年7月17日10时10分至10时40分地点:祁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接待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卫东,审判员周虹、伍中民案件主执人:刘卫东书记员:彭秋蓉评议申请执行人刘东升、刘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军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审判长刘卫东介绍案情(略)审判员周虹:我们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保险等财产情况和调查被执行人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信息情况,穷尽了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和房产,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弘宇公司的银行存款1,892,800元和对其部分房产进行了查封。二申请人要求弘宇公司办理祁东县“南山名都”房地产项目中地面第一层商铺自地块东向起往西边的480m²(以轴线为准)的网签手续。因签订《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办理网签手续的前提条件,而二申请人一直未与弘宇公司签订案涉480m²商铺的《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故二申请人要求弘宇公司办理该480m²商铺网签手续的条件尚不具备。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伍中民:同意审判员周虹的意见。审判长刘卫东:同意审判员周虹、伍中民的意见。综合意见:合议庭一致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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