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鑫、徐铁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7503执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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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7503执182号案件名称
刘世鑫、徐铁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世鑫;徐铁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750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刘世鑫,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被执行人:徐铁刚,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鑫与被执行人徐铁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铁刚身患重疾,其在吉林省白河林业局的工资款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未控制,申请人已同意等其他法院提取完毕后本院续行冻结徐铁刚的工资款。徐铁刚名下有公积金5993.72元,已被本院冻结,不能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7503执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敏审判员 鲁 伟审判员 姜曾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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