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娟、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24执保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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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保285号案件名称
黄丽娟、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丽娟;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24执保285号黄丽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24民初15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黄丽娟与被申请人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将被申请人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黄丽娟如下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一、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金龙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717825元,实际控制金额为7178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二、线下查封、冻结了申请人黄丽娟与韩喜共同所有的位于湘阴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湘20**湘阴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2021)湘0624民初15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黄丽娟与被申请人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经全部执行保全完毕,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审判员 李新春书记员 王 嘉本院地址: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邮编:414600联系人:李龙灿联系电话:152××******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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