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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国海与苏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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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278号
  • 案件名称

    边国海与苏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边国海;苏春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278号原告:边国海,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苏春清,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边国海诉被告苏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边国海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边国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边国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边国海负担。        审判员    张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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