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国海与苏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2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278号案件名称
边国海与苏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边国海;苏春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278号原告:边国海,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苏春清,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边国海诉被告苏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边国海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边国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边国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边国海负担。 审判员 张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娜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益西曲丁、费强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5执172号 下一篇 黄丽娟、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24执保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