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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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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41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陈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41号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本单位职员。        被告:陈某,女,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敦化市XX建筑公司会计,住敦化市。        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冯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耀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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