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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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41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陈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41号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本单位职员。 被告:陈某,女,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敦化市XX建筑公司会计,住敦化市。 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冯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耀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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