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辉、刘娟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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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198号案件名称
王二辉、刘娟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二辉;刘娟娟;王昭顼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198号 原告王昭顼,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刘娟娟,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雅萱,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二辉,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昭顼、刘娟娟与被告王二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昭顼、刘娟娟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昭顼、刘娟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昭顼、刘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490元,本院退付其245元。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默萱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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