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廷成、大连合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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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476号案件名称
葛廷成、大连合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葛廷成;大连合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葛廷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合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丽娇湾服务楼-1-2号。申请执行人葛廷成与被执行人大连合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1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合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金融账户,冻结金额均为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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