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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刘冬智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2执2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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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2执288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刘冬智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刘冬智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2执28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沭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213227500159731,住所地沭阳县。法定代表人:王业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昱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冬智,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沭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冬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1、支付违约金10000元;2、拆除附注在中国电信沭阳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悦来镇悦来街处营业用房北墙上的货运电梯、彩钢瓦雨搭及其他附注物。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刘冬智于2021年5月5日前拆除附注在中国电信沭阳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悦来街营业用房北墙上货运电梯、彩钢瓦雨搭及其他附注物;如刘冬智未按以上约定履行,刘冬智另支付中国电信沭阳分公司违约金1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苏1322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2021年4月,刘冬智安排人员将电梯及雨搭在中国电信沭阳分公司营业用房北墙上的固定点拆除,并在原地重新安装:对于货运电梯,用方管一端固定电梯轨道,另一端固定在刘冬智自己房屋的南墙面上;对于雨搭,从地面立方管作为支撑点,并且将雨搭由北面高南面低,改装成东面高西面低,以便雨水流向街道人行道。但中国电信沭阳分公司不认可刘冬智的改装,认为应将电梯和雨搭全部拆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等条件。本案中,刘冬智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电梯及雨搭附注在营业用房北墙上的固定点拆除,重新安装的电梯及雨搭不再附注在中国电信沭阳分公司营业用房北墙上,应认定刘冬智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综上,中国电信沭阳分公司对刘冬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电信沭阳分公司依据(2021)苏1322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对刘冬智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刘盼盼审判员  宋岩峰审判员  姜 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高 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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