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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张金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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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23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张金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张金玲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23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106号派胜云天商务大厦8楼。        负责人:杨侃,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自荣,公司员工。        被告:张金玲,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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