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张金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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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230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张金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张金玲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23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106号派胜云天商务大厦8楼。 负责人:杨侃,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自荣,公司员工。 被告:张金玲,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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