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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飚、谈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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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823号
  • 案件名称

    谈飚、谈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谈飚;谈建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823号申请人:谈飚,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谈建中,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人谈飚与被申请人谈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谈飚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谈建中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谈飚提供名下位于无锡市××花园××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谈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谈建中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为谈飚名下位于无锡市××花园××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诸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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