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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天九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9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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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9355号
  •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天九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天九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加帅帅;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9355号 原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郑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争。被告:加帅帅,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负责人:桓贤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被告:西安天九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商铺。法定代表人:车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歌笑。原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加帅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天九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琦                        书  记  员    周  莹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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