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张某某其他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3执恢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3执恢53号
  • 案件名称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张某某其他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康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张某某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康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汉族,1995年3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原案申请人:康平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平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3执恢5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军审判员  董国祚审判员  韩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芳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