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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何晓丹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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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4143号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何晓丹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何晓丹;何一;夏立仁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414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8175814019。负责人:张辉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晓丹,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何一,女,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执行人:夏立仁,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晓丹、何一、夏立仁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14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利息、复息、罚息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544033.5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18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晓丹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中路3号10-1-1号房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余额远不足偿还申请人债务,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102执41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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