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大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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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592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大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大刚;王某;大连某某食品肉联有限公司;大连某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59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鞠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某,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大刚,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现羁押于吉林省。身份证号码:2102251972××××××××。被执行人:王某,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73××××××××。被执行人:大连某某食品肉联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某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山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大连某某食品肉联有限公司、大连某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庄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54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9950元,执行费654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拖欠部分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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