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海燕、卜祥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305财保59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5财保5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海燕、卜祥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海燕;卜祥蕾;寿光市卡力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5财保594号之一申请人:李海燕,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阳县。被申请人:卜祥蕾,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寿光市卡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寿济路与黄海路交叉口西南角半岛物流城A1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907168。法定代表人:李萌。申请人李海燕诉被申请人卜祥蕾、寿光市卡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鲁0305财保5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卜祥蕾、寿光市卡力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卜祥蕾、寿光市卡力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爱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