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和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肖汉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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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523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和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肖汉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合和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肖汉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和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38号广东农信大厦1707房,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403000751852149。法定代表人:陈楚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肖汉云,男,1975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和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3-1576号裁决书,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肖汉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和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3-1576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泉江审 判 员 杨秋桂审 判 员 艾湘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范 明书 记 员 曾 磊校对责任人:阳泉江打印责任人: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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