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启秀、江阴市周庄亚芬并线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2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229号
  • 案件名称

    李启秀、江阴市周庄亚芬并线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启秀;江阴市周庄亚芬并线厂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229号申请人:李启秀,女,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江阴市周庄亚芬并线厂,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任亚芬。申请人李启秀诉被申请人江阴市周庄亚芬并线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启秀于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周庄亚芬并线厂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启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周庄亚芬并线厂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雪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