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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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529号案件名称
张某、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某;赵某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529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赵某,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应予退还50元。审判员 郑珍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祥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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