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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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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529号
  • 案件名称

    张某、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赵某
  • 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529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赵某,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应予退还50元。审判员  郑珍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祥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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