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菊梅、郭金生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5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540号案件名称
巩菊梅、郭金生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巩菊梅;郭金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540号申请执行人郭金生,男,汉族,居民,住蒲城县。被执行人巩菊梅,女,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本院在执行郭金生与巩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4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执行费30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巩菊梅已履行案款160580元,剩余案款(含受理费、保全费等)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因余额不足以支付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540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足以支付案款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彦 文 审 判 员 王 军 洲 审 判 员 赵 二 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泽 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海喜、崔新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622执397号 下一篇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合支行、刘井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