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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高阳县壮壮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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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54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高阳县壮壮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高阳县壮壮餐饮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548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阳县壮壮餐饮店,注册号:130628600167199,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建新大街295号。经营者:史圣洁。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宁波,男,汉族,1993年1月27日出生,系史圣洁亲属。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高阳县壮壮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审判长  戎瑞良审判员  王洪月审判员  周超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溪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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