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珍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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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423号案件名称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珍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珍;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423号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4839J.法定代表人:萧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系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方珍,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40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379X8。法定代表人:高峰。被告: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5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54129299R。法定代表人:黄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系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珍、深圳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亚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曾 静书 记 员 曾 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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