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珍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4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423号
  • 案件名称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珍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珍;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423号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4839J.法定代表人:萧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系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方珍,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40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379X8。法定代表人:高峰。被告: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5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54129299R。法定代表人:黄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系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珍、深圳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亚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曾 静书 记 员 曾 静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