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和村镇北八特修造厂、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村民委员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监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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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监15号案件名称
峰峰矿区和村镇北八特修造厂、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村民委员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峰峰矿区和村镇北八特修造厂;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村民委员会;朱长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监15号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峰峰矿区和村镇北八特修造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北八特村。法定代表人:张天增,该厂厂长。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法定代表人:侯二河,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审被告:朱长海,男,1961年4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现住本村。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峰峰矿区和村镇北八特修造厂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朱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邵恩有审判员 聂亚磊审判员 陈建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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