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恒动力体育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执恢4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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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执恢44号之三案件名称
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恒动力体育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恒动力体育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张学恒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恢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1号(财富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8398784E。法定代表人:张良孝,该公司执行董事。代表人:李文君,湖南九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曾华玲,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湖南九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工。被执行人:怀化恒动力体育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金都景苑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LNYM283。法定代表人:张学恒,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学恒,男,土家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系怀化恒动力体育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出资人。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怀化恒动力体育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张学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向其债权人提起了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慧审 判 员 郭家法审 判 员 何志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龙 欣书 记 员 罗泽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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