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军鸿建材商行、郑建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91执111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91执111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军鸿建材商行、郑建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军鸿建材商行;郑建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1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军鸿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A2区1007、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1MA2BKFR96R。 法定代表人:崔艳琴。 被执行人:郑建镇,男,1983年0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军鸿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郑建镇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9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军鸿建材商行向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该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建镇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军鸿建材商行案款人民币15410.53元,并负担诉讼费人民币113元,执行费人民币1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郑建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郑建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因金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查封。其名下有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予以冻结。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建镇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郑建镇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5410.53元,并负担诉讼费人民币113元,执行费人民币133元。 鉴于被执行人郑建镇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建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郑建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11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文兵 审判员张星远 审判员陈**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伟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3835号 下一篇 李伟、和俊波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02执1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