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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玉红与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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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100号
  • 案件名称

    魏玉红与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魏玉红;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4100号原告:魏玉红,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巍,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民,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系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经理。        原告魏玉红与被告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玉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巍与被告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玉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在1986年6月至2021年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魏玉红于1986年6月到被告公司工作,后因公司被华正饲料公司收购,职工都没上班,个人档案也在公司丢失,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民辩称,魏玉红确系我单位职工,劳动关系一直在我单位。但是档案是魏玉红弄丢的,不是在我单位丢失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魏玉红自1985年6月起,入职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下属部门知青商店工作,且劳动关系一直在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魏玉红自2014年4月起,补缴社保费用及续缴社保费用,均系以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职工名义办理。2021年8月11日,魏玉红向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述事实清楚,有魏玉红、石立民的陈述及魏玉红提供的饲料公司职工名册、知青商店工人名册、社保缴费汇款凭证、证人王某、马某的证言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魏玉红自1985年6月起至2021年1月止,劳动关系一直在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处,系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职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魏玉红提供的饲料联合公司职工名册、知青商店工人名册及证人王某、马某的证言等在卷佐证,本院依法应予确认。另,魏玉红自2014年起,补缴社保费用及续缴社保费用,均系以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职工名义办理。对此,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及相关社保部门并未提出异议,亦可间接佐证魏玉红与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至于档案由哪方丢失,不能成为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由。基此,魏玉红请求确认与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于1986年5月-2021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魏玉红与公主岭市饲料联合公司于1985年6月-2021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魏玉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周艳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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