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孔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3民初24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2923民初2423号案件名称
苏某、孔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苏某;孔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3民初2423号原告:苏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岷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孔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苏某诉被告孔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某提出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陈万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尹胜辉、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401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1执2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