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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孔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3民初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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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3民初2423号
  • 案件名称

    苏某、孔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苏某;孔某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3民初2423号原告:苏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岷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孔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苏某诉被告孔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某提出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陈万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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