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聂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6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618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聂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聂艳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618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K11N。法定代表人:谢凯被执行人:聂艳,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聂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方式继续履行,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畅开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02号 下一篇 张建忠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