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畅开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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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02号案件名称
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畅开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畅开基;张小恋;贺玉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02号原告: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鹏,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畅开基。被告:张小恋。被告:贺玉香。原告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畅开基、张小恋、贺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暂时无法提供部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46元,减半收取3073元,由原告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调解员刘建军书记员 彭 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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