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飞祥纺织布行、周元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2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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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2248号之一案件名称
芦淞区飞祥纺织布行、周元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芦淞区飞祥纺织布行;周元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2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淞区飞祥纺织布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文迪。被执行人周元勇,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淞区飞祥纺织布行与被执行人周元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须长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22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蔚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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