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尹凤华、毛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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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350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尹凤华、毛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尹凤华;毛学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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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350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9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6127597E。法定代表人: 刘召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桐,男,系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员工。被告:毛学平,女,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尹凤华,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盐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被告毛学平、尹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学平、尹凤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撤回对被告毛学平、尹凤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8.79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承担。 审 判 员 曾相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朱贵玲书 记 员 欧媛嫒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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