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书真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4民初22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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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民初2230号之二案件名称
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书真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卢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书真;董经科;杨勇;周淑云;董京印;卢氏县三彩文化咨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4民初2230号之二原告: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城中兴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0922711574。法定代表人:周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粉,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系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书真,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被告:董经科,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被告:杨**,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被告:周淑云,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被告:董京印,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卢氏县三彩文化咨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卢氏县莘源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苏地新河湾**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3X5GQ41C。法定代表人:董经科。原告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书真、董经科、杨**、周淑云、董京印、卢氏县三彩文化咨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卢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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