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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书真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4民初22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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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民初223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书真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卢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书真;董经科;杨勇;周淑云;董京印;卢氏县三彩文化咨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4民初2230号之二原告: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城中兴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0922711574。法定代表人:周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粉,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系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书真,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被告:董经科,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被告:杨**,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被告:周淑云,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被告:董京印,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卢氏县三彩文化咨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卢氏县莘源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苏地新河湾**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3X5GQ41C。法定代表人:董经科。原告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书真、董经科、杨**、周淑云、董京印、卢氏县三彩文化咨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氏县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卢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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