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郝少洁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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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921号案件名称
张超、郝少洁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超;郝少洁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性,1989年6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对该执行标的有异议,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元并提存至本院执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9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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