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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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653号案件名称
张永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永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653号原告:张永花,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文化街17幢5-8号。负责人:王永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伟,男,该公司理赔部查勘员。原告张永花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永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永花以已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张永花负担。审判员 张雪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永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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