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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华、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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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380号
  • 案件名称

    覃华、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覃华;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覃华,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阡县五德镇团结村大坡。法定代表人:陈启银,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信军,男,贵州省石阡县人。系被告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民初15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由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覃华砂石款加工费139670元;2、由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缴纳申请费人民币1995元。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孙明连、吴信军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1、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39503.49元(本院已扣划139503.49);2、无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四、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有挖掘机两台及铲车一台予以查封、扣押,交由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孙明连、吴信军管理使用,但不能转移及设置权利。对砂石场强制要求每月上报一次财务报表,接受法院监督。五、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共计欠付申请人覃华297761元,于2021年9月17日支付申请人覃华8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1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2年3月30日前履行完毕;2、申请人覃华撤回案件的执行,并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卡、网络金融账户的冻结;3、如被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覃华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覃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阡县红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138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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