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超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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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808号案件名称
韦超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韦超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808号被执行人:韦超舰,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宾市叙州区。韦超舰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被执行人韦超舰未履行(2020)川1521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立案执行,强制执行以下内容:处以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49139元,上缴国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询,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王根琼审 判 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罗 洪书 记 员 龙正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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