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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超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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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808号
  • 案件名称

    韦超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韦超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808号被执行人:韦超舰,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宾市叙州区。韦超舰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被执行人韦超舰未履行(2020)川1521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立案执行,强制执行以下内容:处以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49139元,上缴国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询,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王根琼审 判 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罗 洪书 记 员 龙正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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