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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戈兵、黄军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恢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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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恢50号
  • 案件名称

    贺戈兵、黄军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贺戈兵;黄军浩;谭菊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贺戈兵,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西渡镇壕塘路6号1附35号。被执行人:黄军浩,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17602号。被执行人:谭菊凡,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17602号。申请执行人贺戈兵与被执行人黄军浩、谭菊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42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军浩、谭菊凡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戈兵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贺戈兵与被执行人黄军浩、谭菊凡发送恢复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3月2日、5月7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黄军浩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股东出资、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资产、无车辆、无住房、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产品等财产;被执行人谭菊凡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股东出资、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资产、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产品等财产,有一套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号天酬紫金花园4栋2002室的住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2月5日对该房产予以查封,并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裁定对该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6月17日、7月10日在衡阳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两次公开拍卖、一次公开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房抵债。至今,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0年12月11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军浩、谭菊凡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在此之前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4170元及其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宁北军审判员  周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巧琼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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