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万华、蒲石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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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200号案件名称
代万华、蒲石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代万华;蒲石全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200号申请执行人:代万华,男,藏族,1949年6月2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蒲石全,男,汉族,1961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万华与被执行人蒲石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78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7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蒲石全位于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泸桥御锦)*幢*、**有房产登记,本院已向登记机关出具查封手续,但本院系轮候查封现无处置权限,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毛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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