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子湘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恢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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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恢1009号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子湘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子湘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恢100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39号。法定代表人:胡善良,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子湘,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2019)湘0103民初1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0年9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9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子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赵子湘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7月16日、7月23、9月19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子湘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21年8月1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赵子湘的银行存款20491.01元,扣除执行费526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9965.01元。于2021年8月11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8月11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子湘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19日将被执行人赵子湘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42282元,已经执行到位20491.01元,尚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21790.9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徐军强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墨雄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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