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温滴楼镇昌盛空心砖厂、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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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273号案件名称
凌海市温滴楼镇昌盛空心砖厂、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凌海市温滴楼镇昌盛空心砖厂;孟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273号原告:凌海市温滴楼镇昌盛空心砖厂,住所地凌海市温滴楼镇边墙子村。投资人:吴宏,系该厂厂长。被告:孟某某,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原告凌海市温滴楼镇昌盛空心砖厂诉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凌海市温滴楼镇昌盛空心砖厂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海市温滴楼镇昌盛空心砖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海市温滴楼镇昌盛空心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凌海市温滴楼镇昌盛空心砖厂承担。审判员 冯守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薛智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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