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黄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9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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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95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黄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黄泉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8号。负责人:张林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泉,女,汉族,1991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0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7月7日、7月8日、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车辆。五、2021年7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六、2021年9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2021年9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截止2021年9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4721.12元,尚有44721.1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黄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肖 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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