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绩、李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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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896号案件名称
陈国绩、李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国绩;李超;陈国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绩,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超,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国安,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国绩与被执行人李超、陈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国绩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国绩于2021年9月26日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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