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金顶满、田雅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20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2007号
  • 案件名称

    金顶满、田雅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金顶满;田雅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2007号原告:金顶满,男,1949年3月9日出生,朝鲜族,工人,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田雅芬,女,1960年08月12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金顶满与被告田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顶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9月21日-2020年10月31日逾期借款利息5,317.73元(利率4.35%)。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7月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时间为2014年7月21日。自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之日至今,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诉讼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田雅芬准确的居住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亦未查找到相关的信息线索,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顶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艳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承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