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顶满、田雅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2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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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2007号案件名称
金顶满、田雅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金顶满;田雅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2007号原告:金顶满,男,1949年3月9日出生,朝鲜族,工人,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田雅芬,女,1960年08月12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金顶满与被告田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顶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9月21日-2020年10月31日逾期借款利息5,317.73元(利率4.35%)。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7月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时间为2014年7月21日。自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之日至今,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诉讼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田雅芬准确的居住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亦未查找到相关的信息线索,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顶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艳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承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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