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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敦岳华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3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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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3871号
  • 案件名称

    沈阳航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敦岳华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沈阳航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敦岳华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387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航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164-3号。法定代表人于雪馨,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敦岳华,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沈阳航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岳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8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12执38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永克执行员  陈 奇执行员  张嘉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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