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樊延红、纪海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80号
  • 案件名称

    樊延红、纪海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樊延红;纪海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樊延红,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延川县禹居镇樊家沟村村民。被执行人:纪海艳,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延水关镇牛木塬行政村村民。申请执行人樊延红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纪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1万元,我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樊延红与被执行人纪海艳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68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浩楠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