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延红、纪海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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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80号案件名称
樊延红、纪海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樊延红;纪海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樊延红,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延川县禹居镇樊家沟村村民。被执行人:纪海艳,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延水关镇牛木塬行政村村民。申请执行人樊延红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纪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1万元,我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樊延红与被执行人纪海艳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68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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